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质量鉴定的范围、术语和定义、鉴定分类、鉴定依据、委托与受理、鉴定实施、鉴定报告的要求。 本标准适用于《*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调节的产品的质量鉴定。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 产品质量鉴定 product quality identification 产品质量鉴定是鉴定组织单位(以下称:鉴定机构)接受委托方的委托,组织鉴定*运用科学技术、专门知识、技能经验和检验试验手段,通过调查、分析、推理等方式,对争议产品的质量做出判断并出具鉴定报告的活动。 3 鉴定分类 产品质量鉴定可分为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鉴定、产品质量验证鉴定、产品失效分析鉴定和其它类鉴定。 3.1 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鉴定 3.1.1 适用于质量特性指标稳定、与时间无关或关系不大的产品。 示例1:金属材料化学成分、纺织品纤维含量等鉴定。 3.1.2 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鉴定应满足下列条件: a) 具有明确的鉴定依据; b) 具有明确的质量指标要求; c) 具有相应的检验试验方法。 3.1.3 按鉴定依据规定的质量指标和检验试验方法,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判定,给出鉴定意见。 3.2 产品质量验证鉴定 3.2.1 适用于可进行适当恢复性维修的产品。 示例2:经恢复性维修后,对工作母机或生产线的产能或性能等进行鉴定。 3.2.2 产品质量验证鉴定应满足下列条件: a) 具有约定的产品性能/功能要求; b) 具有约定的验证方法; c) 具有相应的环境条件; d) 具有相应的运行、生产或验证条件。 注:如无约定的验证方法,由鉴定*组编制质量鉴定方案,明确验证方法。 3.2.3 按约定的验证方法或鉴定*组编制的质量鉴定方案进行验证,对验证结果进行判定,给出鉴定意见。 3.3 产品失效分析鉴定 3.3.1 适用于部分或完全丧失规定功能、出现损坏、发生事故的产品。 示例3:装备精度不稳、故障率高、设备事故等鉴定。 3.3.2 产品失效分析鉴定应满足下列之一条件: a) 具有明确约定的质量指标要求; b) 具有约定的产品性能/功能要求。 3.3.3 结合下列结果(不限于此),鉴定*运用科学技术、专门知识、技能经验,对失效原因或事故原因等作出判断,给出鉴定意见: a) 相关标准的检验检测结果; b) 约定性能/功能的验证结果; c) 理论计算、模拟的结果。 3.4 其它类鉴定 3.4.1 适用于鉴定项目和产品质量特性相关,但并不针对产品质量特性的鉴定。 示例4:设备是否为二手设备等鉴定。 3.4.2 由鉴定*组编制质量鉴定方案,明确鉴定方法,进行检验试验。鉴定*组运用科学技术、专门知识、技能经验,给出鉴定意见。 4 鉴定依据 产品质量鉴定依据可包括(但不限于): a) 合同、约定的产品技术协议、企业标准、说明书、样件等; b)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; c) 国家、行业、地方、团体、区域或联盟发布的标准和规范; d) 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产品标准和规范; e) **、执法机关*的技术方法; f) 委托方或争议的当事人同意使用的技术方法等; g)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,按照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履行;无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,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。 5 委托与受理 5.1 委托 5.1.1 产品质量鉴定的委托方可为下列之一: a) **、执法机关; b) 仲裁机构; c) **、行政管理部门; d) 企业、社会团体; e) 产品质量争议当事人。 5.1.2 委托方应提供书面的委托材料。 5.1.3 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应真实、完整、充分,并对其真实性、合法性负责。 5.2 受理 5.2.1 鉴定机构应规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统一受理鉴定委托。 5.2.2 鉴定机构根据提供的产品信息、沟通结果确定是否受理,并书面告知委托方。 5.2.3 鉴定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调整相应的鉴定项目、要求及有关的委托事项。 6 鉴定实施 6.1 鉴定方案 6.1.1 鉴定*组根据鉴定需求制定鉴定实施方案,确定鉴定方法、流程、资源等。 6.1.2 鉴定方案可包含以下内容: a) 鉴定产品名称; b) 鉴定项目和要求; c) 鉴定依据; d) 鉴定方法; e) 当事人配合事项; f) 鉴定中异常情况处置; g) 鉴定*组名单; h) 其它依鉴定需要制定的内容:如鉴定技术资料收集,实验室选定,现场专业检测人员配置等。 6.2 现场勘验 6.2.1 现场勘验应由鉴定机构组织开展,当事人应在场并配合、见证。 6.2.2 现场勘验可进行一次或多次。 6.2.3 现场勘验应由两名及以上鉴定*进行。 6.2.4 现场检验检测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经计量检定或校准。 6.2.5 操作**设备、专用仪器的人员,应持证上岗。需资质的,应符合资质的规定要求。 6.2.6 当事人未到场或拒绝配合现场勘验时,经委托方同意,鉴定*可在委托方见证下按鉴定方案实施,并认真做好记录。 6.2.7 现场勘验记录应妥加保存。 6.2.8 当事人拒绝在现场勘验记录签字的,不影响对现场勘验事实的认定。 6.2.9 当事人拒不提供勘验条件,勘验受阻不能完成时,应终止勘验。 6.3 实验室检验检测 6.3.1 应认真记录进入实验室样品的状态信息。 6.3.2 实验室检验检测应遵循非破坏性项目先于破坏性项目的顺序,对检验检测过程应如实记录。 6.3.3 应按相应的鉴定依据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及设施,有效开展检验检测。 6.3.4 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在计量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。 6.3.5 需委托外部实验室进行检验检测的,鉴定*组应当选择获得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机构,并由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。 6.3.6 对部分检验检测参数,如无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承担,可委托有能力的外部机构实验室进行,鉴定*组可通过现场考察对该实验室的能力进行确认。 6.4 样品管理 鉴定机构应制定管理样品的制度,有效控制样品的接收、传递、保存和处置。 6.5 终止鉴定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,应终止鉴定: a) 当事人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或拒不配合鉴定工作的,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; b) 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,或当事人拒付鉴定费用的; c) 因其它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; d) 法律和规章及其它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。 7 鉴定报告 7.1 基本信息 7.1.1 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人员和机构信息: a) 鉴定委托方信息; b) 鉴定机构信息; c) 鉴定*签名; d) 鉴定机构印章。 7.1.2 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信息: a) 委托鉴定项目和要求; b) 鉴定产品相关信息; c) 鉴定依据; d) 检验试验结果; e) 分析说明; f) 鉴定意见; g) 报告日期。 7.2 分析说明 7.2.1 鉴定*组运用相应的科学技术、专门知识、技能经验,结合鉴定依据、现场勘验情况、检验检测所获取的结果、数据等,对争议产品进行综合的技术分析和判断。 7.2.2 由于鉴定材料、产品状态、检验试验条件等受到局限或当事人不配合等原因,不能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时,应作出相应的说明。 7.3 鉴定意见 7.3.1 鉴定意见应与委托鉴定项目和要求对应。 7.3.2 鉴定意见应准确、清晰、明确、客观。